发布时间:2025.11.23 2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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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一新,1957年10月生,浙江黄岩人。浙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,浙江大学汉语言研究所所长、教授,主要研究中古汉语词汇、汉语词汇史。出版专著《中古汉语语词例释》《中古汉语读本》《东汉魏晋南北朝史书词语笺释》《中古近代汉语词汇学》《东汉疑伪佛经的语言学考辨研究》,编著《训诂学概论》等,其中《东汉疑伪佛经的语言学考辨研究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。
《孟子》“鸡豚狗彘”
与上古家畜称举法
方一新
《四库全书》本《孟子》卷第一《梁惠王章句上》
《孟子•梁惠王上》:“鸡豚狗彘之畜,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。”对这里的“鸡豚狗彘”,最早的注者、东汉的赵岐并未作注,后人通常都释为鸡、狗、猪(豚,小猪;彘,成年的猪)。但也有质疑者。著名学者周有光先生年轻时读到《孟子》此例时就问过老师:“为什么说了小猪又要说猪?”“孟子说的明明是四样东西(鸡豚狗彘),要把它解释为三样东西(鸡狗猪),这样的解释终难驱除疑云。”周先生指出“彘”有野猪义,“如果说‘鸡、猪、狗、野猪’,四样东西,那就对了,合乎语法和情理了。”“孟子讲话非常讲究词序的逻辑性,如果他说‘养鸡,养小猪,养狗,养大猪’,这就不合逻辑的词序了。”“总之,把‘鸡豚狗彘’解释作四种牲畜,文句就通顺,意义就明白;解释作‘鸡狗猪’三种牲畜,文句就不通顺,意义也难于理解了。”(《读孟一疑》)还有几位学者提出,“豚”应作“猪獾”或“阉割后的小肥猪”“阉猪”解。这里的关键是:第一,“豚”与“彘”是否同义(均指猪)?第二,如果同义,则二者是否可以并称?第三,“鸡豚狗彘”连言是否符合古人对家畜的称举惯例?这涉及经典的解读问题,不能等闲视之,姑作考证如下。
首先,根据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调查,无论是字形、字书、古代训释,还是典籍用例,“豚”都本指小猪,后也泛指猪。把“豚”释作“猪獾”或“阉猪”等新说并不可信。
其次,自先秦典籍以来,“豚”常与家禽“鸡”并称“鸡豚”,用例甚夥;狗与猪并称,以“狗彘”为最常见。因此,“鸡豚”“狗彘”是先秦以来古汉语的惯常组合,符合古人的行文规律。
再次,从“鸡豚狗彘”连言出发,可以进一步考察,上古时期,先民们对家畜并提的称举方法。
根据调查,类似《孟子》这样用“鸡豚狗彘”指称家畜的情况并非鲜见。我们发现,先秦、秦汉文献,凡是四音节牲畜名连用并称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:
一种是,四种体型相对大一点的牲畜并称,即有牛、马、羊、猪,没有狗和鸡;比较典型的如“牛马羊彘”,不妨称为“牛马羊彘”类:《商君书·兵守》:“老弱之军,使牧牛马羊彘。”东汉仲长统《昌言·理乱篇》:“马牛羊豕,山谷不能受。”
另一种是,在四种并称的牲畜中,有大(牛和马),有中(羊和猪),有小(狗),没有鸡;如牛马狗豕,不妨称为“牛马狗豕”类:《墨子·鲁问》:“杀其民人,取其牛马狗豕。”又《天志下》:“霜露不时,天子必且犓豢其牛羊犬彘。”《礼记·礼运》:“然后退而合亨,体其犬豕牛羊。”
以上两种类型,第一种是“牛马羊彘、马牛羊豕”,第二种是“牛马狗豕、牛羊犬彘、犬豕牛羊”,虽然排列顺序、牲畜种类略有差异,但前者都是4种体型相对大一些的家畜并称,后者也是4种家畜并称,体型则有大有中有小;大致按照由大到小排列(狗和猪并提时,狗在前,猪在后——狗豕、犬彘、犬豕);但也有倒过来的,如《礼记》“犬豕牛羊”例。
第三种则是,三种体型稍小的牲畜并称,没有牛马或牛羊,既有狗,也有鸡,且猪类词复出;“鸡豚狗彘”正属于这一类,不妨称为“鸡豚狗彘”类。其例又如:
《墨子·非攻上》:“至攘人犬豕鸡豚者,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,窃桃李。”《墨子》“犬豕鸡豚”与《孟子》“鸡豚狗彘”相仿,也是指鸡狗猪三种家畜;除了把“狗彘”换成“犬豕”并移前外,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。《墨子·迎敌祠》:“狗彘豚鸡,食其肉,敛其骸以为醢,腹病者以起。”《荀子·荣辱》:“今人之生也,方知畜鸡狗猪彘,又畜牛羊。”汉荀悦《汉纪·前汉孝文帝纪下》:“鸡豚狗豕,无失其时。”都是相关用例。
上文提到,“犬豕鸡豚、狗彘豚鸡、鸡狗猪彘、鸡豚犬豕”等都是指称鸡狗猪三种家畜,其中猪类词叠用,与《孟子》用“鸡豚狗彘”指称鸡狗猪三种体型较小的牲畜用法一致。
此外,从后代学者引用《孟子》典故也可以看出时人的理解:
南朝梁沈约《究竟慈悲论》:“外典云:‘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则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鸡豚犬彘,勿失其时,则七十者可以食肉矣。’”唐释元康撰《肇论疏》卷上《物不迁论》:“孟子云:‘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则七十者可以衣帛矣。鸡㹠犬彘,养不失时,则八十者可以食肉矣。’”“鸡豚犬彘、鸡㹠犬彘”与“鸡豚狗彘”相同,也是四字连言而指三种动物,只是“狗”换成了同义词“犬”。
以上三类家畜并称连用的方法,最大的共同点是组成两个音步,构成四字句,符合汉语自然语句的行文规律。
可见,《孟子》“鸡豚狗彘”的表述是“于古合规”的,其含义仅指猪、狗、鸡三种牲畜(家畜),是“六畜”中不涉及马牛羊一类的表述。之所以“豚”“彘”并举,一是为了音节和谐,形成双音步四字句,如果有一种牲畜要出现两次,则非猪莫属(注见文末);二是因为常常“鸡豚”连言、“狗彘”并举,前者是体型相对较小的家畜,后者是体型相对大一些的家畜,将两个现成的组合加以合并,最为方便自然。因而,“鸡豚狗彘”连用,指代鸡狗猪三种牲畜,既符合表述习惯,又出于音步构词的需要,它们两两组合,俪偶相对,构成四字句,达到音节和谐的效果。
调查可知,上古文献中四音节牲畜名连用并称,大致包括上述三种情况,“鸡豚狗彘”正属于第三种。之所以是“鸡豚狗彘”连言,而不是相反(即一般不作“狗彘鸡豚”,仅见《墨子》一例“狗彘豚鸡”),同样是受汉语大多数并列双音词组合连用的调序原则(按照平上去入排列)的制约,得以延续下来,因为“彘”是去声字。
小结一下:《孟子》“鸡豚狗彘”的表述很正常,符合上古汉语牲畜并称的规律。“鸡豚狗彘”不是四种动物,“豚”既非猪獾,更不是阉猪。传统释“豚”为小猪,“彘”为大猪(成年的猪)是没有问题的。而“鸡豚狗彘”之类的表述,则是上古时期的一种惯常表达,泛指鸡狗猪这三种家畜,彘、豚已不一定具有区别大猪小猪的意味了。
既然原文符合古人行文的规律,周有光先生质疑的“孟子讲究用词的逻辑性”就不是问题了。清代学者王引之在《经传释词·自序》中指出,对词义的训释应该做到“揆之本文而协,验之他卷而通”,这既是王氏的经验之谈,也是面对歧解纷出时当代学者应努力的方向。
注:因为“猪”在人类生活中特别重要:既可以向人们提供数量最大的肉食(一头肉猪贡献的肉量是一只鸡的数十倍,狗虽然比鸡大,但吃狗肉并不普遍);同时又容易圈养繁殖。而猪,最容易想到的,是以大小为区分,故“豚”可与“彘/豕”共现;使用到后来,“豚”也可泛指猪,“鸡豚狗彘”的“豚”“彘”就是泛指猪了。


